网购宠物如同隔山买牛

来源:今晚报

网络平台涉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多

网购宠物如同“隔山买牛”?

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不少人选择饲养宠物来放松情绪,个性温顺、憨态可掬的小猫就是很不错的选择。网购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一些爱宠人士的首选方式。但是,网购往往看得见、摸不着,而猫又是“活物”,一旦出现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近期,本市法院就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网购宠物猫 一周便死亡

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袁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订购了一只矮脚起司猫。袁女士与卖家以微信形式沟通,约定价款6500元,当日,袁女士支付定金1500元。卖家向袁女士微信发送了《定猫售后协议》,协议中记载:卖家省内只包7天猫瘟腹水,省外只包3天猫瘟腹水,出门起算。随后,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运费750元、中介费288元,共计6038元。卖家将涉案猫以空运形式托运,从广州运输至天津机场,袁女士于当日收到猫。然而就在收到的转天,这只猫就相继出现腿瘸、体温高、没精神、没胃口、便血等症状,医院确诊其为腹腔积液,最后死亡。从收到猫到痛失爱宠,仅一周时间。因猫死亡,且就医产生医疗费1023元,袁女士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卖家给付其合同款7538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判令卖家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023元,共计8561元。

东丽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渠道买卖宠物,卖家应当确保宠物健康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宠物检验检疫义务。庭审中,卖家确认猫咪发货时并没有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买家购买宠物后,在合理期间,宠物确诊严重疾病,应根据卖家检验检疫义务完成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卖家未合理举证,应当承担向买家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卖家事先通过拟定格式条款的方式按照消费者所处地域不同设置低于猫瘟腹水潜伏期的“质保期”,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未经充分释明及买家明示同意,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袁女士货款、运输费、中介费、医疗费,共计8561元。

宠物店未尽责任 应承担部分损失

无独有偶,西青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涉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张十分喜欢猫咪,他在经营宠物销售的小李处,通过线上方式购买了一只布偶猫,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然而,当小张线上给付购猫款后,小李告诉他,布偶猫在到达宠物店的四天后因病死亡。小张表示,自己不要猫了,请求退还购猫款。小李拒绝后声称可以为小张再找一只健康的布偶猫,小张于是同意。一周后,小李给小张发来一只布偶猫的视频,询问是否要饲养,小张通过视频觉得成色不错便同意了。第二天,小李又发来对猫进行猫瘟检测的简单视频。当该布偶猫到店后,小李要求小张立即领走,但因小张需出差前往外地,故与小李签订《寄养合同》,约定小李随时向小张汇报布偶猫基本情况。当小张从外地回来接布偶猫回家后,发现猫的状态极差,不吃不喝并多次拉肚子。次日,小张将情况告知小李,小李答复说这是猫更换环境后的正常反应。但当小张多次与小李沟通,希望对方提供布偶猫打疫苗凭证时,小李却不予解决。不久后,布偶猫奄奄一息,小张送往宠物医院救治无果后死亡。随后,经过专业检测,证明了布偶猫的死因是猫瘟。小张就该问题与小李再次联系,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义务,并作出了补偿行为。当第一次购猫时,自己就已经充分告知原告,猫落地后,自己不再承担任何管理义务,第一只猫出现问题后,自己又为原告找到了一只猫作为补偿。而且,在寄养期间,猫出现食欲不振等情况后,自己均已告知原告。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原、被告虽未书面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该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猫。被告仅凭一个视频无法证明猫身体是否健康以及各种防疫措施是否到位;第二,猫在寄养期间便出现了不良情况,被告作为饲养动物的专业人士,应对猫的健康情况有正确的评估和妥善的处理措施;第三,根据猫瘟潜伏期的相关病理,猫感染猫瘟与原告无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在猫出现不良情况时,原告未第一时间带其就医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故原告也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损失的60%,原告承担损失的40%。

法官提醒

爱宠人士在购买宠物时要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购买。尽量通过线下交易的形式购买宠物,以便更好地了解宠物的健康、免疫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买家出具宠物健康证明。交易之前,应依法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收到宠物后,要第一时间确认宠物情况,最好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其不存在任何疾病或其他隐患。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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